前不久,集團教培中心要我錄製一堂法律培訓視頻課,供集團職工繼續教育用。經過思考,我決定“與時俱進”,講微信的民商事法律問題。因為,在日常工作中,我發現許多同事有通過微信進行工作聯係的習慣,不僅在單位內部用微信布置工作,傳遞工作成果,而且在與外部相關方聯係時,也經常使用微信。由於微信聊天的相對隨意性,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糾紛,甚至變成案件,很有講講的必要。
考慮到視頻教學的“空對空”特點,我決定增加一點講課的趣味性,用對聯來輔助教學。
首先,我將課程的名稱定為“‘案’說微信點點‘法’”,以典型的七言句式高度概括了課程內容和特點,即以案釋法,通過案例來講解法律知識,這比較容易讓學員理解和接受我所講的內容,達到培訓的目的。
其次,我將課程的目錄設計成對聯,以鳳頂格嵌入了“微信”二字:“微言莫當尋常語;信案直如警世篇”。上聯是課程的引子,主要是提示學員在工作中用微信,不能把微信聊天當成普通聊天,不去重視,從而引發爭議。下聯是課程的重點內容,通過已經生效的真實案件裁決,來一一講解用微信工作的各種風險,“信案”即真實案例,其裁決結果足以警世醒人。
當然,對聯更多的是用在課程具體內容上。在講課中,我講到的每個案件,提出的每條建議,都用了一副對聯,或者概括案件內容,或者點出案件所揭示的風險,或者補強所講內容,力求形象生動,能幫助學員加深理解,加強記憶。在案例講解部分,我把對聯當作小標題,放在PPT課件的上方,在結尾建議部分“微信:想說愛你不容易”,我則用常見的貼對聯的方式,直接將對聯分布在PPT課件的兩邊,以大紅漸變為底色,用黃色字體書寫聯語,十分醒目,視覺衝擊力挺足的。案例部分的對聯都是七言,建議部分的對聯都是十一字,四七句式,既整齊劃一,又體現了不同部分課程內容的變化。
在課程的第二部分,我講了七個真實案例,用了七副對聯。
第一個案例是講兩個自然人,在微信上就購買房屋裝修材料達成了合意,但賣方收到買方支付的定金後,卻沒有按微信聊天約定按時送貨,導致違約,雙方協商不成,買方便將賣方訴至法院。賣方在庭上抗辯時說:雙方隻有微信聊天,沒有簽訂書麵合同,所以,也就無“約”可“違”,他隻願意退還買方支付的定金,不願意承擔其他責任。這個案例涉及到合同的形式問題,我引用《民法典》第469條第3款規定,指出微信聊天屬於“電子數據交換”,“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依法應當“視為書麵形式”,即雙方通過微信聊天,已經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合意,雙方之間已經“簽訂”了書麵合同,那麼,雙方應當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判決賣方應該雙倍返還所收取的定金。這個案例,我用的對聯是:“微言亦有法之力,合意自當信以誠”,告訴學員,通過微信聊天方式也是可以簽訂合同的。
第二個案例講的是一個公司的員工李女士,由於家庭瑣事在微信朋友圈裏發了一條表達當時心情的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總看到後,在下方評論說“如果一項工作讓人如此悲傷,不做也罷”。第二天,唐總又通過微信私聊方式要求李女士辭職並做好工作移交。李女士辭職後,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公司辯稱:唐總是以李女士微信好友的身份在李女士的微信朋友圈裏留言的,是個人行為,不能代表公司,李女士是自願辭職,公司無需承擔法律責任。法院判決認為:唐總既是李女士的微信好友,更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女士的上級領導,其言行足以代表公司,唐總的評論與私聊,都是以法定代表人口吻說的,是典型的公司行為,評論和私聊都是李女士“被迫”辭職的直接原因,因此,公司解除李女士勞動合同是違法的。這個案例我用的對聯是“真身若是如來佛,誑語亦為天子聲”。“君無戲言”,你如果有某種特定身份,那麼即使在微信上,你所說的也都可能產生基於某種特定身份的法律效力,是斷不可信口開河的。
第三個案例的案情是:某公司經常在微信上進行資金和財務審批。後在公司內部郵件係統上,有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的名義收集了員工的通訊方式,然後這個“唐某”依據所收集到的信息,向部分員工發起了添加微信好友的請求,公司財務總監何某在已有唐某的微信好友後,又添加了這個“唐某”為微信好友,並在某一天,按這個“唐某”的微信指示對外彙出了200萬元資金。後證實該“唐某”並非公司內部人員,更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便起訴何某,認為何某作為公司高管,沒有履行好高管的勤勉盡責義務,要求何某賠償公司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通過微信進行資金和財務審批已成為公司的一種“習慣”,何某按“習慣”行事,並無過錯。在公司沒有保護好有關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員工的通訊方式泄密,並最終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在公司沒有舉證證明何某確實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損失理應由公司自行承擔,何某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真是:“未將私密關於口,焉可單辭責以人”。“單辭”者,一麵之詞也。
第四個案例小標題,我用的對聯是:“已定船舷微信內,該擔風險不虞中”。在FOB(Free on board)這個國際貿易術語中,海運貨物的所有權和風險轉移是以“船舷”為界的,“船舷”一詞常用於指風險的分界線,也代稱風險。案件的大致情節是:兩個閨蜜,在微信上達成合夥投資開麵館的合意,並各自投資了12萬元,後麵館投資失利,血本無歸,一個沒有參與實際經營的閨蜜便要求另一個執行合夥人閨蜜賠償她的損失。這當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俗話說“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換成《民法典》第7條的說法就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既然已經在微信上達成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夥原則,那麼就應該信守承諾,接受現實。
前麵四個案例講的是實體法律問題,通過案例,我們明白了:微信可以作為合同簽訂、履行的協商、溝通渠道,在微信上談合同談工作,都會產生法律效力,對聊天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後麵三個案例則講的是程序法律問題,特別是證據法律製度,“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當發生糾紛形成訴訟時,微信聊天人如何保存、提取、使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也需要依法進行,並學會必要技巧。
“刑事民事雙標準,袁某張某同口聲”,第五個案例講的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證明標準上的差異。刑事案件由於關乎人的生命權和人身自由權,因此,其證明標準十分嚴苛,要求證據鏈能“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達到證明結果的唯一指向性方可。民事案件主要關係到的是當事人的財產權利,部分關係到人身權利的也難以涉及到人身自由權,更不會剝奪人的生命權,因此,從經濟和效率原則出發,其證明標準往往不要求必須“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隻要能達到“高度蓋然性”即可,這就是常說的民事訴訟中的“優勢證據規則”。案例中的香港當事人本來通過微信聊天方式承諾將位於內地的一套房賣給內地的買主,但後來拒絕將房屋過戶登記到買方名下,並將微信注銷了,且在庭審中矢口否認該微信號是她的。但內地的買主將房屋中介提供的全部微信聊天記錄進行公證後作為證據提交法庭,聊天記錄完整地反應了香港賣方從委托中介機構掛出房屋信息,到拒絕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全過程,內地買主與中介證人的說法也完全吻合,法院於是采信了這些證據,判決香港賣方承擔違約的不利後果。
現實生活中,合同的具體履行人可能並不是合同當事方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合同上約定的聯係人,而是其他人。當其他人通過微信方式進行商務聯絡時,如果發生合同糾紛,那麼,這個人的微信聊天記錄是否具備證據法所要求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往往會成為質證時的爭點,因為隻有正確的人用正確的方式進行的聯絡與溝通,才會名正言順地產生相應效力,如果微信聊天雙方都不是有權代表當事人的人,那麼,其微信聊天記錄很可能不會成為案件判決的依據,“不識廬山真麵目,可能法海假言辭”。第六個案例用的是我作為仲裁員仲裁的一個案件。原告雖然提供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記錄來證明自己的主張,但經反複補充,都未能證明這些微信聊天記錄是否與案件具有關聯性,從而給案件裁決帶來了不小的麻煩。
最後一個案例也是講微信證據的使用和判斷。在一起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中,申請人聲稱被申請人在仲裁時提交的微信截圖證據不是來自與他的微信聊天,截圖所顯示的微信號隻有昵稱,也不是申請人的。法庭責令被申請人當庭出示截圖微信號的詳細信息,並當庭撥打了微信上綁定的電話號碼,結果申請人的手機立即振鈴響應。法庭據此認定申請人的主張不成立,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真實的,從而駁回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這真是:“昵稱或許真無用,電話誰能不當真”,對微信證據的使用、質證和認定也是需要技巧的,技巧多種多樣,這就需要我們與時俱進,養成不斷學習和積累的好習慣。
微信用於工作和商務活動中,這既有法理基礎,也十分便捷高效,業已成為普遍現象。那麼,如何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呢?課程的最後,我給了學員們幾點建議。
第一點建議是“固定微信號”,即在合同中,將聯係人的微信號直接約定為聯係方式,我們集團新發的推薦合同條款其中“聯係人”條款就是如此。這有一個好處,就是當用合同約定的微信進行商務聯絡時,不管真正發微信的人是否微信的主人,都會直接產生對合同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使用這些微信作為證據時,無需舉證證明該微信主人的身份,也無需證明是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微信經商,於法於情皆可取;合同有約,李鬼李逵盡同歸”。
第二點建議是“固定聯係人”。合同履行是一個長時間的過程,雙方聯絡與溝通較多,若不同的人說不同的話,最後的風險將可想而知。隻有固定一個或幾個聯係人,才能前後一致,不致語出多口,自相矛盾。特別是當合同同時將包括法律文書在內的各種送達都約定為合同聯係人接收時,更能保證及時接收和行使權利,不至於出現送達不了的尷尬。這點建議,我寫的對聯是:“權利隨人,且莫張冠成李帽;誌功在我,還須後語顧前言”,也就是說,隻有正確的人,才能做正確的事,才能正確地做事。
微信聊天,不同於電子郵件,相信大家在寫電子郵件時,往往會比較認真,而用微信時,一不小心便會當作私人聊天,比較隨意,這當然是很危險的。因此,我接下來就建議學員們在用微信工作和商務交往時,一定要努力做到“說正確的話”,既不能口語連篇,更不能含糊其詞,詞不達意,而應該用“法言法語”,用合同語言,做到嚴謹嚴密嚴肅,須知:“霧裏看花,桃紅李白皆相似;庭中質證,一字千金莫等閑”。
接下來一個建議是“最好全文字”。眾所周知,微信能發文字,也能發語音、圖片、視頻,還能傳送文檔資料。但語音有口音不同影響理解的問題;圖片有保存期限,過期了就打不開;視頻聊天根本保存不了,視頻結束後,聊天內容就消失了;文檔資料需要下載後才能看才能保存,而下載保存後還存在著需要證明來源的麻煩,“圖片語音,豈如文字同明白?視頻函件,各有短長不老成”。所以,通過微信聯係時,最好是全文字,即使是通過其他方式進行溝通,也應該把語音、視頻、圖片等轉化成文字由雙方及時在微信裏進行確認。
在課程開始的引言部分“微言莫當尋常語”中,我引用了香港影視裏常聽到的一句話:“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都將作為呈堂證供”,這在法律上叫做“沉默權”,俗話常說“禍從口出”、“沉默是金”,等等。但沉默不是永遠都好都可以的,民事法律上還有個規則叫做“默認”,當對方表達一個意思,如果一方不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明確答複,法律便推定對方意思被另一方默認了,接受了。所以,“該出手時要出手”,該說話時得說話。微信聊天,由於好友太多,或者設置了“消息免打擾”,因而最容易忽視,出現不該沉默時也沉默著的情形,最後導致權利喪失,被默認為接受了對方於己不利的主張。所以,我建議學員們要“慎用沉默權”,並給了一副對聯:“沉默非金,真理過頭成謬理;遲延生禍,有權轉眼變無權”。
兩個小時的視頻教學實在時間太短,不足以將微信的種種風險說全,也不足以將所有建議給足,所以,我最後向廣大學員提了一個“兜底性”建議,那就是“學點小技巧”,建議學員們平時多留意一些與微信相關的案例,多從微信公眾號、網絡等渠道學點別人的經驗,做到正確使用微信從事工作和商務交往,使微信聊天能真正達到自己所想要的法律效果,“石出他山,或有高招能琢玉;鐵生微信,終歸合法始成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隻有謹慎、合法、勤學、善用,方能“點鐵成金”,既充分利用新的社交方式方便工作,又能充分規避風險,實現各種工作和商業目標。
這真是:
十四副對聯,融法於文,深淺之間添趣味;
兩小時教學,由微見著,莊諧以外是情懷。
作者簡介
張建軍,男,湖南邵東人,現工作生活於浙江寧波,高級經濟師,公司律師,國企法律事務負責人,中國交通企業管理協會理事、法律谘詢專家委員會成員,全國交通企(事)業十佳法律顧問,中國楹聯學會會員、對聯文化研究院研究員、詩鍾社會員、詞宗、直屬步蓮詩鍾社理事,聯都空穀詩鍾社主評團成員。